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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芝神酿潍县萝卜获得国家专用标志
作者: 文章来源: 发表日期:11-03-24 08:07:30 关注:
内容简介:成为潍坊首批获得国家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本报讯9月18日上午,记者从“景芝神酿、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闻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景芝神酿、潍县萝卜国家专用标志申请成功。会议现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表示他们将继续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争取我市有更多的地理标志产品获得国家保护。

  当日上午,潍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潍坊鸢飞大酒店举行“景芝神酿、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新闻发布会。

  会议现场,市质量监督局质量科科长李红华告诉记者,我市从2005年起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以来,一直非常重视这项工作。目前,全市已经拥有景芝神酿、潍县萝卜、昌邑丝绸、青州蜜桃、安丘大姜、胶河土豆6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数量居于全省前列。本次潍县萝卜和景芝神酿是我市首批获得国家专用标志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李红华介绍说,现在景芝酒业和寒亭区俊清蔬菜专业合作社、潍坊乐义果业有限公司已获得景芝神酿和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权。

  “产品是否能贴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标准,要求是很严格的,必须是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之内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并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需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书。”李红华说。

  记者了解到,所谓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记者韩健飞实习生岳箐箐)

意义深远

带动潍坊经济发展

  “我们的产品是山东省白酒行业中唯一一家具备国家地理标志的保护产品,这既是一种动力,也是一种压力。”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全平告诉记者,产品实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仅代表着产品被认可,产品的形象得到提升,而且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我们不仅要做好自己的商标,还要与质量监督部门一起对品牌维护。”刘全平表示。

  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科长赵加滨说,景芝神酿成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能使外界通过新的视角来认识潍坊、了解潍坊、关注潍坊,扩大了潍坊的影响力。

  寒亭区俊清蔬菜专业合作社总经理王春青说,获得潍县萝卜国家专用标志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潍县萝卜的品质和市场知名度,促进潍县萝卜产业的发展和壮大。“下一步,我们合作社将以潍县萝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作为契机,将潍县萝卜打造成我市农产品的‘名片’,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前来订货、投资经商,到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有助于带动我市经济的发展。”王春青说。

影响积极

特色产业仍有潜力

  “景芝神酿、潍县萝卜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志着景芝神酿、潍县萝卜产品品牌、质量、特色和生产工艺得到有效地保护,它的意义不仅提升了景芝神酿、潍县萝卜的含金量,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做强做大传统产业,保护民族精品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我市的名特优产品立足市场,参与竞争,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有助于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宇红告诉记者,他们将继续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我们会对已经申报成功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尽快完善保护措施,巩固已有成果。我们会抓紧制定景芝神酿等相关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办法,按标准组织生产,持续保持产品特有的风格和品质。”

  李宇红表示,他们将对全市产业资源特点、行业发展现状前景进行深入调研,充分挖掘传统特色产品,搞好地理标志产品培育保护规划,争取我市有更多的地理标志产品获得国家保护。本报记者韩健飞实习生岳箐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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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潍县萝卜生产经营秩序,保障潍县萝卜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潍县萝卜”,是指以“潍县”地名命名,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潍县萝卜标准》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潍县萝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6年第126号)要求生产的萝卜。

  第三条 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潍县萝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潍坊市弥河以东,潍河以西,胶济铁路以北,新沙路以南的区域,以及潍城区的原望留镇和军埠口镇行政区域。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潍县萝卜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负责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与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对潍县萝卜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解决潍县萝卜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负责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使用管理;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萝卜产地证明;

  (三)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潍县萝卜标准》要求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上述申请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并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给《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

  第七条 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潍县萝卜”文字组成。

  第八条 持有《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萝卜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九条 生产者应当按照《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专用标志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符合专用标志印刷要求和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报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潍县萝卜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潍县萝卜标准》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对潍县萝卜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要求。产品包装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十三条 潍县萝卜生产者应当建立萝卜生产、销售台帐,建立萝卜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帐。

  第十四条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潍县萝卜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从事潍县萝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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